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烧荒、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