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禁止向城市森林公园排放水污染物。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弃物。

村(居)民生活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