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