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和水利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