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条已修改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