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