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就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制定预案,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发生预案规定的情形时,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