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登记信息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