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