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