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典当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