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配置满足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要求的蓄电池和自启动油机等,保障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通信基站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防风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台风可能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公用通信保障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可以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有权征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