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天然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风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实行更严格的电力保障标准,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