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成的幼儿园改变使用用途的,由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建设成本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