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省有关标准的予以优先解决。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