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两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配置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幼儿园、中小学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