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