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