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国家、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数量的环境工程、机械、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建立相应的工艺、设备、环保、财务、安全、计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