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抛洒、防滴漏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