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进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