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