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