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的;
(三)批准禁止的建设项目的;
(四)未按要求审查确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
(五)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尽到管理责任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损害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