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由属地旗、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