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居民建立防火联防机制,制定防火公约,监督检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