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