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