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