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反映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发送一次缴费清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