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