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