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