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