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