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