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七条有效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