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4 分类投放Article 27In force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