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