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文书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征集、征购、接受捐赠、寄存或代保管文书等;

(二)对文书采取修复、裱糊、整理编目、缩微复制、高仿真件制作、数字化、复印汇编等保护方式;

(三)馆藏建设;

(四)设置文书档案保护级别,申报、认定文书文物;

(五)申报项目、名录等其他文书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