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文书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一)征集、征购、接受捐赠、寄存或代保管文书等;(二)对文书采取修复、裱糊、整理编目、缩微复制、高仿真件制作、数字化、复印汇编等保护方式;(三)馆藏建设;(四)设置文书档案保护级别,申报、认定文书文物;(五)申报项目、名录等其他文书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