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文书保护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指导。

县(市)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书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书抢救、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