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文书保护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指导。县(市)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书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书抢救、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