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所收藏的文书捐赠给自治州、县(市)档案馆、文书特藏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捐赠的馆藏机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所收藏的文书委托或者寄存在国家馆藏机构保管,接受委托和寄存保管的国家馆藏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和寄存人签订协议,明确权责,提供免费代保管或者寄存服务。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