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