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工业园区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应急预案,在发生重大环境影响事件时启动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