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河谷内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