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谷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引进符合生态要求的项目。禁止引进和承接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技术的项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