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河谷内的农牧业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化肥以及可降解回收的农用地膜。使用后农药瓶、化肥袋、及农用残膜及时清除和回收。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