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伊犁河两岸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等生产活动,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经开垦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应当按照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水规划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