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河谷生态环境是指河谷范围内的森林、草原、山岭、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环境紧密联系的水域、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城镇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