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