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